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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治疗淋巴水肿的方法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18-08-15 23:39:53     手机看新闻    我要投稿     飞信报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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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上午,南湖区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 会上,区委书记朱苗同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了省委、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南湖区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7月8日在《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八八战略”实施15年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指示。在改革开放40周年、“八八战略”实施15周年的重要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浙江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这是总书记对浙江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高度凝练,也体现了对浙江工作的一贯要求,是对浙江15年来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充分肯定,是对浙江今后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的谆谆嘱托和再动员、再部署,也是对浙江广大干部群众的深切关怀。

  朱苗指出,南湖是革命红船的起航地、红船精神的发源地,“结合时代特点、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就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职责定位,明确工作方位,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使命和责任,扎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南湖落地生根,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的实际行动打造“弘扬红船精神示范区”。

  朱苗强调,要认真学、用心悟,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实质精髓,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结合弘扬红船精神系统学,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南湖重要讲话深入学。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心系南湖发展,曾多次到南湖指导工作,激励着南湖儿女拿出守护者、传承者、践行者的担当,今天以红船精神发源地为荣,明天要以弘扬红船精神示范地为傲。

  要再深化、再出发,在领会“重要指示精神”中真正读懂“八八战略”、自觉践行“八八战略”,当前南湖区正处在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期、保持着强劲发展势头,但机遇稍纵即逝、态势瞬息万变,“八八战略”所蕴含的最鲜明方法论就是优势论,要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最根本的就是要放大优势、补齐短板,把劣势转化为优势,坚定信心、脚踏实地赢取稳定的发展、发展的稳定。

  要踏实做、扎实干,切实把新要求新使命新期望转化为红船起航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好红船精神的守护者,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红船平安、南湖平安的重大意义。当好红船精神的坚定传承者,通过研究红船精神、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找准红色资源开发载体等,传承红色基因。当好红船精神的自觉践行者,坚持高质量发展、营造高品位环境、满足高品质民生需求,打造时代样板。

  要见真心、见真情,深入传递好总书记对红船起航地干部群众的深切关怀和真情关爱,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纸上落实到行动上,把总书记的深切关怀和真情关爱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强大动力。

  7月13日晚,第二十七次区委常委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并研究南湖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方案。

去市社保局办理业务

很多市民都有过这样的体会

人~从~众

虽然近几年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逐步开辟了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本级所有镇(街道)服务中心等

新的服务渠道

但群众的实际感受还是

网点不够多,办事离家远

7月18日上午,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禾城农商银行在禾城农商银行南湖分行举行了“社银合作”项目启动暨第一批合作网点授牌仪式。

今后

在我市禾城农商银行的

13个网点就能办理社保的21项业务了

市民郑诗凤就在禾城农商银行南湖分行附近上班,当天她来银行办理拉社保清单业务。“市社保局人特别多,停车也很难,禾城农商银行网点较多,这样将办理社保业务的人分散开来,大家以后就不需要再排队了。”办理下来,郑诗凤只用了短短几分钟,她直呼方便。

“社银合作”项目于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

截止目前

首批13家银行网点已具备对外服务的能力

可以承接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社保市民卡管理等21项服务事项。

参保登记管理处副处长周晓琪表示,“我们市本级大概有一百多万参保对象,如果全部集中在市局大厅办理,不仅窗口压力很大,而且群众要赶路、排队、等待,十分不方便。为了解决这个‘堵点’问题,我们启动了‘社银合作’项目,让群众能在家门口、单位旁就能办理社保业务,如此一来,即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禾城农商银行业务扩展部副总经理章侃说:“我们银行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金融助力最多跑一次’的方针,与市社保事务局开展合作,把我们网点广、人员多的优势融入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中,从“跑一次”升华到‘就近跑’。首批银行合作网点试行成功后,‘社银合作’项目将在市本级各网点全面铺开,年内实现全覆盖;同时,下辖5个县(市)统一按照市本级模式开展,年内实现市域合作全覆盖。”

  

  

每天一睁开眼,

蓝天白云相随,

在26℃左右的气温跟你说“早安”,

阳光肆无忌惮的倾泻下来,

气温随着火辣辣的太阳一路上扬,

虽然近几日的气温都未达高温线,

但是33℃左右的气温也是热的够呛,

听闻前方又有台风“安比”待命,

今天会不会给禾城送清凉?

NO!NO!NO!今天不要想!

预计今天白天最高气温依旧33℃,

晴热依旧占天气舞台的主场!

接下来说说大家最关心的台风“安比”,

今年第10号台风“安比”(强热带风暴级)

今天08时其中心位置在宁波象山县东南方向约1160公里的洋面上,

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

预计“安比”将以每小时20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

明天(21日)早晨进入东海东南部,

强度逐渐加强,

并将于明天(21日)夜里至后天(22日)凌晨在浙江中北部沿海至上海一带登陆。

受“安比”影响,

预计我市明天夜里到后天我市有暴雨局部大暴雨,

并伴有内陆8~10级、沿海9~11级大风。

“安比”将给禾城带来风雨影响,

希各有关方面提前做好台风防御准备!

鉴于目前大气环流正在调整,

“安比”移动路径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请密切关注最新预报预警信息。

 

  

  

嘉兴在线讯 为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海宁市潮食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借助微信等信息化技术,嘉兴科技城市场监管分局接着推进在本辖区内使用餐饮手机端巡查系统对餐饮店信息进行录入、登记、检查工作,现已完成录入餐饮店272家。

录入工作和检查工作同时进行,录入工作主要由食品安全专管员按照发现新店,立即登记,对餐饮安全实时检查,商家绑定等步骤,将本辖区内餐饮单位名称、店内环境、证照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外卖情况、营业面积情况等内容录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在浙江潮食汇微信公众平台上展现给消费者,有图有证供老百姓监督,商家通过绑定可以在该系统上查看自家及附近餐饮店的证照卫生情况,还可以通过本系统上传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或删除离职人员情况。

检查工作主要是新店建成以后的每月例行检查,检查主要是看健康证是否过期、齐全,是否亮证经营,消毒柜是否正常使用,食材是否离地存放、是否分类等,后厨的卫生是否按照该系统的要求执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拍照上传检查结果,该系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辐射性,推动“互联网+”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对食品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嘉兴人对地方立法这件事都不陌生

每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前,

都会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今天,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

嘉兴又有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已经成文!

就等你的金点子啦!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说明和征求意见提纲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8月2日。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人:赵宇龙

    联系电话:82521546,传真:82521162。

嘉兴要为户外广告设施立法,

究竟有些什么内容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超过4米,或者连续并排设置多个广告且总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总边长超过4米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违法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也可受委托实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事项。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公路、航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标志附着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市政园林、市场监督、水利、财政、环保、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监管、处罚、信用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风貌、国家及省相关技术标准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经营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商品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 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监控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四)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

    (五)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位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第十一条 利用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

    招标、拍卖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鼓励非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委托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立面经统一规划、设计的预留户外广告位,应当依本条例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适当位置标示批准设置许可证号、设置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5日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大型电子显示屏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0日,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自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设置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设施设置后5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适当位置标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备案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是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与拆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自验收之日起10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影响市容市貌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人在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且被依法行政强制拆除的;

    (三)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许可要求擅自变更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标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设置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的,应当没收或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10日(含)以内的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但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法规草案的相关说明可参见嘉兴人大网哦)

具体要征求哪些方面的意见呢?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提纲

    一、您认为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对策或建议?

    二、您认为当前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范围是否需要涵盖农村?

    三、您认为条例草案中户外广告设施相关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是否适当?如不适当怎样修改?

    四、您认为当前我市楼顶广告是否需要规范,如何规范?

    五、您认为店招店牌等设施设置应如何规范?

    六、您对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问题,有何处理对策或建议?

    七、结合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您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变更以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等办理规定,有何意见建议?

    八、您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立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编辑:刘喆 校对:陆爱英


来源:嘉兴在线—嘉兴日报    编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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